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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日期: 2013-01-08

 

訂定「化工業放流水標準」(103.01.22)
環保署考量化工業放流水中可能含致癌性較高之有機化合物,且含氮物質為河川水體污染主因,而部分製程使用之特定重金屬亦可能進入水體造成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多年調查及研究、分析國內外管制現況、處理技術及經濟可行性,並廣納各界意見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化工業放流水標準」,以妥善管制該業別廢水排放品質。
新增8項管制項目,包括含苯和含氯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質、6項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質、鈷、鋇及氨氮,並修正甲基汞、多氯聯苯管制限值,採實際可定量極限值(Practical Quantitation Limit;PQL)。
修正「放流水標準」(103.1.22)
本次修正重點為刪除化工業之管制項目和限值,修正甲基汞、多氯聯苯、五氯硝苯、福爾培、四氯丹和蓋普丹等6項管制項目管制限值;另增訂屠宰業,以及具動物屍體化製製程之食品製造業和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大腸桿菌群管制項目。
環境影響評估法
修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103.1.24)
因應組織改造,並考量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主管土地管理、國民健康等常為環境影響評估討論課題,環保署爰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相關部會之代表;另依現行環評委員會作業情形,修正部分條文,以符合實際審查現況。
採樣檢測方法
訂定「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不銹鋼採樣筒/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A715.15B)」(103.01.06)
本法為將已先抽真空之不銹鋼採樣筒以瞬間吸入或固定流量採集方式收集空氣,利用冷凍捕集方式濃縮一定量的空氣樣品再經熱脫附至氣相層析注入口前端再次冷凍聚焦,最後注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中測定樣品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自103年4月15日生效。
訂定「空氣中總碳氫化合物自動檢測方法(NIEA A740.10C)」(103.02.17)
本檢測方法為線上火燄離子化偵測法,樣品直接經過系統流路進入火焰離子化偵測器(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FID)後測得空氣中之總碳氫化合物(Total hydrocarbon,THC)含量;另將樣品導入會分解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之選擇性燃燒系統(如觸媒轉換器)並進入FID 偵測器後測得空氣中甲烷(Methane)含量,將 THC 扣除甲烷後即得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Total nonmethane hydrocarbon,TNMHC)含量,所測得濃度以相對於甲烷表示。適用於空氣中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含量之檢測,測定範圍依儀器設計而定,一般空氣中總碳氫化合物建議選擇測定範圍不大於100 ppm之儀器。本法自103年5月15日生效。